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公同共有不動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 林俐岑
林鴻基 林鴻源 林秋菊 蔡林慎蕙游秀鳳 林昶 蒼林昶如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4「權利範圍」欄內之「公同共有1/1」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1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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