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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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36號原告 范居宏
姜玉琴 范育青 上列原告范居宏等人與被告 古龍貴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表明被告古龍貴應受判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被告古龍貴應賠償之金額),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古龍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利本院裁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