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林逸民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被告 林永年
林永興 林永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附帶請求部分不併計)。然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2,494元,尚有裁判費156元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