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35號上訴人1即被告 鄭宇清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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