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陳宗耀 上列自訴人自訴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陳宗耀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雅涵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