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建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洪建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建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8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