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何曉玉 被告 何秀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易字第3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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