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英三 非訟代理人 李靜慧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謝振傳 等十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之內容。(本件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是否屆至及其依據,原因事實欄未記載)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之標的,並提出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三)請補繳陳音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向被繼承人陳音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