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康正選任辯護人陳倉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康正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蔡康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業於民國100年3月16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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