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文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更正附表。(附表建物部分門牌之記載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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