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祝幸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一百○五年度審易字第一三八三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祝幸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105年8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故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本院認為應撤銷原裁定,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溫祖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