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梓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30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1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如原判決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