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勇炘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4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勇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勇炘前任職於址設桃園縣○○鄉○○○路○○○號之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公司),詎其因故與同事 楊昭軍 產生嫌隙後,竟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司包裝部內,各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楊昭軍,足以貶損楊昭軍之名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郭勇炘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楊昭軍分別在偵查中之陳述、證述;證人 梁精黌 在偵查中之證述。
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
三、核被告郭勇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故與告訴人楊昭軍產生嫌隙後,竟即數次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公然侮辱之內容│主文│├──┼───────┼───────────────┼─────────┤│1│102年1月23日│有沒有錄到?有沒有耳聾?‧‧‧│郭勇炘公然侮辱人,│││下午某時│。動手啊,來呀,這裡給你打啊,│處拘役貳拾日。││││俗辣嘛,不敢││├──┼───────┼───────────────┼─────────┤│2│102年2月5日│裝 肖仔 ,‧‧‧,那個不會動啦,│郭勇炘公然侮辱人,│││下午某時│天天的│處拘役拾日。│├──┼───────┼───────────────┼─────────┤│3│102年4月18日│楊昭軍,聽說你是在叫不動厚?是│郭勇炘公然侮辱人,│││晚間7時25分│不是?你是不是叫不動?‧‧‧北│處拘役拾伍日。││││爛││├──┼───────┼───────────────┼─────────┤│4│102年5月30日│你長那個鳥樣‧‧‧你每天上都這│郭勇炘公然侮辱人,│││某時│麼晚到你在幹嘛?怕我定你是不是│處拘役肆拾伍日。││││?是不是怕我定你?我快下日班了│││││啦,皮繃緊一點,知不知道?如果│││││說我在現場有叫你,你就快點去修│││││,厚,不然吼你是也剛好而已,反│││││正你也重聽嘛,對不對?看到你,│││││鬼懶趴火‧‧‧鳥他,爽的勒,對│││││付這種小人、人渣,就是要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