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簡天有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
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簡天有不服本院104年4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於104年5月12日收受判決,而於同月22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刑事上訴狀僅表示上訴之意思及「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4年6月10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6月17日送達被告收受,有本院通知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