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0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記事未省略之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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