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壬○○
號被告辛○○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丙○○己○○
3弄8號庚○○
弄2號戊○○
0號乙○○
號丁○○
號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於本件刑事訴訟審理程序始提出本件起訴,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