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0日犯妨害自由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9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46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3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