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附民上字第22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原審判決後,經原告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