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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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
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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