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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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告 楊寶霞

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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