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25號聲請人 陳文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祺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原聲請狀就相對人姓名記載有誤,併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