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87號聲請人 吳雯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文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