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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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粘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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