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85號原告 王玉秀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 蘇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補費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命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金額新臺幣「11,7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9,7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曾向本院臺中簡易庭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嗣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請求逕行訴訟乙節,已據查閱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3821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無訛。本院前開第一審補費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減已繳之聲請費,而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原記載「11,791元」,應予更正為「9,79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前項更正後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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