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4號抗告人 詹智勳 即 詹文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稟謙 即 陳加興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