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05號抗告人 方碩煒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1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