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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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85號原告 馬富明 法定代理人 馬學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明全 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田明全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田明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被告田明全,然未載其住居所,亦未載明其任何年籍資料,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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