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 鍾順清 上列原告鍾順清與被告 于強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聲明損害賠償之金額。
二、以前開聲明賠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