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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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90號原告 楊金晏 訴訟代理人 謝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200元,經本院於105年4月29日命繳納裁判費3,090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105年11月28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42,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9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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