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五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被告甲○○○○資訊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平鎮市○○○街七十七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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