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庚○○
己○○辛○○丙○○乙○○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丁○○非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偽造文書案件之被告,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揆之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明洲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