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2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除先前繳交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60687元
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又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3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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