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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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參
照)。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金區生旺巷86號,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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