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2,692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