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779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96年8月1日寄存於上訴人乙○○住所地之台南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東門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1規定,應自96年8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
力。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一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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