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泰家具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