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慷丞
法定代理人  張永鈴
相 對 人  廖興火
相 對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由本院109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1號受理中),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一節,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核發之低收
入戶證明書可佐,可認聲請人就此已為相當釋明,且依聲請
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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