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4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
朱文瑞
被 告 游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政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