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884號
原 告 許彩瑞 即泉泰蔬菜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雍博 律師
被 告 吳鴻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上
午9時2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