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884號
原   告  許彩瑞 即泉泰蔬菜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雍博 律師
被   告  吳鴻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上
午9時2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