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顏惠慶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9,236元【計算式:原
告請求通行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
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24,249元×原告請求通行面積
31.31平方公尺≒759,2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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