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學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子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109年度桃小字第49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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