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葉慈容
相 對 人 黃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
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
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為由(案號為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為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51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之執行程序。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
上開執行事件債權人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務人
為「葉慈容」(即本件之聲請人),是相對人黃意婷並非上
開執行事件之當事人,本院復無任何以聲請人及相對人為兩
造當事人之執行事件存在紀錄,有查詢表在卷可稽,自與上
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
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