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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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41號
原 告 蘭陽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賢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姿方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