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另聲請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一紙(股票號碼089NX0000000-0,張數1張,股數379股)部分,雖據聲請人於96年12月18日登載於太平洋日報,惟聲請人所提報紙漏未記載上開股票之張數及股數,因此股數屬辨別該證券所憑據之重要事項,自難認聲請人已就該部分證券依法為公告而已進行公示催告期滿後,無人申報權利之情況,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8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