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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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守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守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守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李守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9年7月26日│99年8月25日│99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854號│度毒偵字第6854號│度毒偵字第685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259號│99年度簡字第10259號│99年度簡字第1025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259號│99年度簡字第10259號│99年度簡字第1025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編號│4.│5.│6.│├───────┼─────────────┼─────────────┼─────────────┤│罪名│肇事逃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9年8月13日│99年12月22日│100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6421號│年度毒偵字第456號│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247號│100年度簡字第1842號│100年度簡字第28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5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247號│100年度簡字第1842號│100年度簡字第289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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