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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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敏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0年度並無所得,財產部分債務人自承其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增值分紅終身壽險,該壽險經本院責令終止契約後,由第三人南山人壽解交至法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台幣41,262元,該部分構成聲請人唯一之清算財團。今法院業已就是項清算財團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經依次分配予各普通債權人等,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