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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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施議杰 被上訴人 韋哲昌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觀 送達代收人 徐芳婷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