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明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緣相對人莊明梅於民國98年2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37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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