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想像競││││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4日採尿時起│101年3月7日凌晨1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30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3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0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2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0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41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11月2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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