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家 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肆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緣相對人 卓家齊 於民國100年3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3320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